山西城市集中供熱定價執(zhí)行新政供熱成本有變
2018年10月10日,山西省發(fā)改委消息:從10月27日起,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熱執(zhí)行定價新政。
山西省發(fā)改委印發(fā)《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熱定價成本監(jiān)審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規(guī)范了山西省開展城市(包括城鎮(zhèn))集中供熱定價成本監(jiān)審工作的原則、成本構成及歸集、定價成本的審核標準和其他相關指標及核算公式等內容。
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供熱定價成本由生產成本和期間費用兩部分構成。生產成本是指供熱經營者生產、輸配過程中直接發(fā)生的費用,包括原輔燃料費用、職工薪酬和制造費用。期間費用是指供熱經營者為組織和管理供熱經營活動而發(fā)生的合理費用,包括管理費用、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。供熱按熱量計費的,按實際供熱量核算;未實行按熱量計費的,按照供熱面積核算。供熱信息網了解到年度供熱量=本年供熱期各月實際供熱量之和;年度供熱面積=本年供熱期各月實際供熱的建筑面積之和。單位供熱定價成本是指按照一定區(qū)域范圍內供熱經營者在一定生產經營時間內所發(fā)生的合理費用與相應的供熱量(供熱面積)來計算的單位成本。單位供熱定價成本=核定的年度供熱總成本/年度供熱量(年度供熱面積)。
《辦法》明確指出下列費用支出不得計入供熱定價成本:
(一)不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》等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,財務制度和國家統(tǒng)一的會計制度的費用;
(二)與供熱生產經營過程無關的費用;雖與供熱生產過程有關、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;(三)固定資產盤虧、毀損、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;
(四)向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、代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、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;
(五)各類捐贈、贊助、滯納金、違約金、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;公益廣告、公益宣傳費用以及各種廣告費;
(六)經營者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(折舊、修理費、借款利息等);
(七)其他不合理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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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片ALT信息: 西安瑞行城市熱力發(fā)展集團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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